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工作,方便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南宁社保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是指在南宁社保局参保的单位,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登录到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上申报与查询系统(http:// www.nn12333.gov.cn——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经过数字证书认证,提交社会保险业务申报表以及南宁社保局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参保单位报送的其他资料的过程。
第三条 数字证书是一个由权威公正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包含用户身份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电子信息文件。以数字证书为核心的加密技术可以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数字签名和签名验证,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以及交易实体身份的真实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南宁社保局征缴科受理参保单位网上申报服务的申请和取消业务;各业务科室负责网上申报系统的宣传和相关业务受理,接受网上申报的咨询,及时反馈网上申报相关情况以及处理结果等;信息科负责网上申报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维护,负责对参保单位网上申报业务经办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 南宁社保局网上申报系统使用经过权威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对参保单位的身份进行认证。数字证书的办理程序、费用以及管理依照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联系方式可在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www.nn12333.gov.cn)上查询。
第三章 网上申报服务的申请和取消
第六条 申请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服务以参保单位自愿为原则,南宁社保局鼓励和引导参保单位开展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请社会保险业务申报服务的参保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
(二)能够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有计算机设备并具备接入互联网条件;
(四)自愿在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办理数字证书。
第八条 申请网上申报服务的流程
(一)参保单位申请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服务,应填写《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上申报用户承诺书》(见附件1),并向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办数字证书。
(二)参保单位使用数字证书在南宁社保局网上申报系统上进行网上注册。
(三)南宁社保局对网上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和反馈。
(四)南宁社保局对通过审核的参保单位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网上申报业务的操作培训。
第九条 取消网上申报服务的流程
(一)参保单位需取消网上申报服务的,应提前一个月填写《取消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服务申请表》(见附件2)。
(二)南宁社保局受理审批,并在《取消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服务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取消”意见。
(三)参保单位持经南宁社保局审批的《取消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服务申请表》到数字证书签发机构办理数字证书相关变更事项。
第四章 网上申报的范围、时间和要求
第十条 网上申报的社会保险业务包括:
(一)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二)参保单位职工新增、续保、停保、信息修改。
(三)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四)参保单位和职工信息查询。
(五)参保证明打印、业务报表打印。
(六)网上通知。
(七)业务用表下载与打印。
第十一条 南宁社保局视社会保险工作开展和信息化建设情况逐步拓展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服务的范围,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信息的安全,第十条涉及的网上申报业务的(一)至(五)项,仅向已办理数字证书的参保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 网上申报系统提供7×24小时的服务。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处理,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设定不同的申报截止时间(详见《南宁市市社保网上办事大厅操作系统操作手册》)。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没有申报的,视同无申报办理。超过申报期申报的,视同次月申报。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采用网上申报社会保险业务,其申报日期以南宁社保局网上申报系统接收到该业务电子申报时间为准。需要审核纸质材料的业务,以南宁社保局收到相关资质材料的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遇通讯线路或网上社保系统异常,在申报期内无法提供网上申报服务的,南宁社保局或参保单位均应主动及时联系对方,参保单位应按南宁社保局约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使用数字证书进入南宁社保局网上申报系统。参保单位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丢失而造成的损失由参保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应按照网上申报系统的提示信息,对申报材料及数据进行认真的核对,确保网上申报内容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八条 网上申报的社会保险业务需要审核原始材料的,参保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送社保局,具体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所需审核的材料详见相关文件规定及相关的业务操作指南。
第十九条 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所需审核的纸质资料,而本办法或网上申报系统未要求报送的,参保单位应自行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南宁市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
用户承诺书
一、本承诺书用于确认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用户在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经办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参保单位自愿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开通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功能,并承诺遵守“南宁市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系统”有关规定。
三、参保单位申请办理开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功能后,可以进行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职工新增、续保、停保、信息修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参保单位和职工信息查询,业务用表下载与打印,业务报表打印以及参保证明打印等。
四、为了保证网上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和不可否认性,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确认在“南宁市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系统”中,操作各方必须使用数字证书及相关安全软件工具,为网上申报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法律规定。参保单位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申请并使用经国家工信部和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核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南宁市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操作。参保单位可自行向符合南宁市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系统要求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办理数字证书使用手续。
五、参保单位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格式报送、并经数字证书签名的网上申报业务数据,视同参保单位公章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六、参保单位确定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办理的业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有效。进行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所需的书面材料,由参保单位妥善保管以备审核。
七、参保单位承诺不恶意破坏和攻击“南宁市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系统”,并采取相应的防病毒和防黑客措施。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的网上申报所有规定,参保单位应严格遵守。
九、由于网络故障或病毒等不可控因素导致网上业务申报数据丢失时,参保单位在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后应及时补送。
十、参保单位使用“南宁市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系统”是违反有关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要求参保单位立即改正,坚持不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终止其网上业务申报资格。
十一、参保单位违反“南宁市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系统”有关规定,或者因证书遗失、泄露密码、工作人员差错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参保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本承诺书经参保单位签署后立即生效。除明示外,本承诺书一直有效。
参保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取消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服务申请表
申请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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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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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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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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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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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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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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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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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传真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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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由于 原因申请从 年 月起取消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提供的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服务。请予以批准。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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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社保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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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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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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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南宁社保局、申请单位、数字证书签发机构各存一份。